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生物技术研究所 来源:热带农业生物研究中心日期: 2015-12-30 点击:

                                                                            

 

 

 

 

 

 

热科院监〔2014〕197号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院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2014年8月18日  

               

 

 

热科院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印发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政府采购的监督,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是指由院本级及院属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采购行为,包括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专用材料、会议服务等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  本法所称监督机构是指院监察审计室及院属各单位设立的监督机构。

院监察审计室作为院监督机构,对全院基本建设、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院属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可设立相关监督机构或由纪委、监察干部依法履行本单位基本建设、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监督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分级监督的原则,起到保障基本建设、货物与服务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按照全面监督的要求,主要围绕政府采购前准备过程、采购过程和履约及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采购前准备过程监督

(一)监督内容

1.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各部委、项目所在地及院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2.采购准备工作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包括:

(1)采购计划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立项、设计、报建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项目资金是否落实;

(2)采购文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拟采购设备参数设定是否满足法律法规和我院的规定;

(4)采购合同是否为格式合同或经过法律审核;

(5)采购信息是否按规定公开发布;

(6) 获取采购文件期限和递交采购文件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二)监督要求与程序

采购公告(邀请函)发出前3个工作日,采购管理部门应将采购公告(邀请函)、采购文件等材料送交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  项目采购过程监督

(一)监督内容

1.供应商是否符合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2.采购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3.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是否执行有关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4.有关采购人员遵纪守法情况。

(二)监督要求与程序

1.采购管理部门应在采购开标、谈判或询价前3个工作日将项目采购的具体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派人员现场监督供应商资格审查和采购开标、谈判或询价全过程。

2.采购管理部门应将采购结果书面材料复印件,于确定供应商后10个工作日内报给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履约及验收等后续工作监督

1.采购管理部门是否根据中标或谈判结果及标书、中标文件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2.采购管理部门应在设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告复印件送交监督机构备案。

3.设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按照院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并将情况及时向监督机构通报。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下列基本建设、货物与服务采购的监督,由院监察审计室进行督导:

(一)货物类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投资达到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代理和其他服务类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监察审计室认为有必要进行督导的其它重要项目。

院属各单位基本建设、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应由院监察审计室督导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同时通知院监察审计室,并报备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出答复,同时报监督机构备案。

由院监察审计室进行督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将供应商提出质疑及单位答复情况应报院监察审计室备案。

第十一条  在基本建设、货物与服务采购中,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和规定的,监督机构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向单位相关领导报告;涉及违纪的,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4年8月18日起施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标投标廉政监督办法(试行)》(热科院审〔2009〕149号)、《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廉政监督办法(试行)》(热科院审〔2009〕149号)同时废止。